感謝《HIT職棒迷雜誌》總編陳正益先生、主編許詠翔先生及採編賴德剛先生,使小犬劣文得以在該刊六月號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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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即將於7月1日上路,這個改變相信對不少人產生影響,那麼對職棒球員呢?他們需不需要或適不適合採用「勞退新制」?更重要的是,球員倒底是不是勞工?是否也受到勞基法保護?


職棒球員和老闆是什麼法律關係?


為了解開這個疑惑,我私下去拜訪過幾個律師朋友,去界定職棒球員和球團老闆之間的關係。


一位在法界被稱為「勞工法令相關領域權威」的律師告訴我:「職棒球員算是勞工,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她說,2002年修法後,所有一切勞雇關係應該都適用勞基法,只要是受僱於20人以上的公司,而且受到公司相關規定的規範,,應該都受到勞基法保護,除非是有特定狀況被排除在外。


他給了我幾個參考法條,其中《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這句話的意思是,凡是上班賺錢,領老闆薪水、看老闆臉色的,都算是勞工。


我回家翻了翻《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很幸運地,我在第2條就已經找到答案:「選手應……竭盡所能依球團之安排接受訓練及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之安排參加比賽及參與活動,聽從球團代表、教練之指揮監督為球團提供服務,此為本契約之目的。」


球員們每天出門比賽、練球,凌晨一點要回到飯店接受晚點名,比賽表現不佳,依內規扣薪水、打得好發獎金,即使不想待了,揮手說再見前還得請老闆發予「離隊同意書」,如此生殺由人,為五斗米折腰,連合約都有「明文要求」了,我想球員就是勞工這檔子事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職棒球員不是勞工?


就在自信滿滿,打算質問各球團有沒有按月撥補「勞退準備金」到球員帳戶的時候,突然在勞委會今年二月頒發的「勞退新制說明書」的最後一頁赫然發現,「下列私立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中特定工作者不適用」,這些負面表列的不適用者,包括律師、會計師、研究人員、醫師、演藝人員、模特兒、藝文活動和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其他運動服務業之體育團體……。


這下我頭大了,不僅職棒球員不適用勞基法,連職棒聯盟、各單項運動協會的員工,雖然每個月都被扣繳勞保金,但都不受勞基法保護。


這算哪門子邏輯?同樣要繳勞保金給政府、同樣要看老闆臉色,為什麼這

些人要比較「小漢」?當下氣急敗壞地撥了個電話給律師,他聽到消息後也相當不解,透過國會助理向勞委會了解,才知道原來職棒聯盟的相關人員,早在好幾年前就想到這一招,主動跑去勞委會「打預防針」。他告訴我,勞委會早在1998年12月31日以台(87)第059605號公告排除職業選手適用《勞基法》,雖然民國91年修法所有勞僱關係適用《勞基法》,但這項公告並必在修法後廢止,所以公告內指定的行業及特殊工作者,仍然不適用《勞基法》。


會哭的孩子有糖吃?


老實說,這個答案讓我非常火大。政府單位將某些行業排除在受法令保護名單之外,為什麼決策過程是此草率,有沒有徵詢相關行業從業人員意見?有沒有公開討論、研究?是不是只聽利益團體單方面的說法就做出決定,草率地扼殺他們的權益?如果不是,那為什麼從1998年到現在7年來,職棒記者不知道,勞工法令權威律師不知道,連職棒球員本身也不知道:「他們不是勞工」。


從事勞工運動的朋友告訴我,不要大驚小怪,這種「行政命令」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經過討論或什麼樣的程序才能公布實施,在台灣本來就是「會哭的孩子」有糖吃,不然為什麼職棒聯盟、各單項運動協會、基金會等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基法,民意代表的助理就適用勞基法?因為不合理,才有爭取和討論的空間」。他告訴我,事情開始好玩了。


怎麼好玩?或者未來會怎麼玩?老實說,這對一天到晚寫棒球報導的我來說,真的是一顆頭兩個大,畢竟法律這種東西不是三好球出局、四壞球保送這麼簡單,連怎麼判讀變化球都還在學習階段,要了解這麼複雜的東西,不是一年半載就搞得定的,容我在此先不做完整的交待。


職業球員近似演藝人員?


在未做進一步了解和研究前,先提出我的看法和疑問。


聽那位國會助理朋友轉述,勞委會將職業球員排除在外,是因為他們行業的特殊性,律師朋友解釋,勞委會可能認為職業球員的工作性質類似演藝人員,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OK,那麼職業球員和職業球團(或老闆)之間,不是所謂的「勞僱關係」,而是接近演藝人員、律師、會計師這種Case by case的「約聘關係」,所以在合約期滿後,雙方是否可以決定續不續約呢?


這樣的東西對關心演藝圈消息的讀者來說應該不陌生,譬如張惠妹、蔡依琳、周杰倫這些「天王天后」和唱片公司的關係,是發片單位和簽約藝人,在合約期間這些歌手的專輯必須由這家唱片公司出資等備、製作、發行,當然還有抽成,在合約期滿後,歌手們可視條件決定要不要和老東家續約,或者選擇跳糟。所以,「天王天后」被某某大型的國際唱片公司,以高額簽約金挖角、跳糟的新聞,可以每隔一陣子就躍上影視新聞的版面,而這些現象對大家來說,也沒什麼不合理或好奇怪的。


職業球員不像演藝人員!


如果說職業球員和演藝人員的性質相似,是不是職業球員也有類似的權利呢?是不是他們在合約期滿之後,就可以逕行宣布成為「自由球員」待價而沽呢?


這方面,中華民國的法律沒有做任何的規範,按理說原本就應如此,但中華職棒聯盟的制式《選手契約》做了限制。契約第22條(契約之更新):「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於12月31日前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更新期滿時亦同。」


這項條款的意思是,老闆說續約就續約了,直到老闆說請你走路之前,你永遠就是這一隊的球員,你自己不可以決定合約期滿後要不要續約,或者換個新的合作對象。球員只要加入職棒時簽約,就等於簽了賣身契,沒有選擇工作環境的自由。


目前中華職棒的制式選手合約(即選手契約書)都是1年1簽,目的在於規避《勞基法》發予員工資遣費的規定,勞動契約分別「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一般勞工或上班族,他們的工作是持續而沒有期限限制的,屬於「不定期契約」,依法在公司要求離職時,必須發予資遣費,所以中華職棒的選手合約採用「定期契約」,來規避這項龐大費用的發生,1998年向勞委會勸說不適用於《勞基法》則是釜底抽薪之計。


最無法掌握自己命運的族群


所以矛盾與不合理早就發生啦,球員在法令上被解釋為接近演藝人員、律師等接CASE的自由業,是資方在生意上的合作夥伴,但他們卻沒有選擇是否繼續執行合約或談判的權利;如果說他們是看老闆臉色辦事的小員工,他們又不受到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的保護。雖然職業球員的薪水不低,但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是全台灣最沒有尊嚴,最無法掌握自己命運的一個族群。


中華職棒聯盟各球團以「職業運動經營不易」來規避各種法律或社會規範,節省各種可能的開支或成本,是多數球迷、記者可以理解或接受的,但他們利用大家期待職棒「明天會更好」的心情,不斷地進行剝削,「玩法」早已到了「無法無天」的境界,然而,我們的職棒有一絲一毫的進步嗎?


如何無法無天?簡單來說,人民的工作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憑什麼統一要用楊松弦、La new要用宋肇基,必須要所有球團一致同意?曾經從中華職棒跳槽到台灣大聯盟的球員、教練,如果要重新回到中華職棒球團工作,憑什麼要先繳交「回饋金」?中華職棒聯盟是什麼樣的單位,中華民國有任何法令支持他們限制球員的工作或者做出罰款嗎?


何不尊重市場的供需關係?


如果球員不是勞工,而是專業的自由工作者,他是不是可以擁有自由選擇工作夥伴和合作期限的權利?如果沒有,請問是依據哪一個法條來限制?選手契約嗎?這樣的契約真的就合法嗎?


職棒球團和部分職棒記者一直有一個錯誤的觀念,「簽約金一輩子只有一次」,也就是這個理由。2002年余文彬加入興農牛時,沒有發予任何簽約金,經領隊會議討論,未來陳金鋒、許銘傑如果返國打職棒,也不能領簽約金,而且要依選秀程序加入球隊,陳、許二人沒有選擇球隊的自由。


請問,憑什麼他們沒有選擇工作環境的自由,憑什麼一定要依著六球團制定的遊戲規則玩,憑什麼球團可以面不改色地說「沒有簽約金」?如果陳金鋒、許銘傑不是巴著球團大腿,求你給他飯吃,為什麼一定要鳥你,而不是尊重市場的供需關係,坐下來好好談彼此未來合作的條件?


六隊默契高過制度?


話說回來,「選秀制度」好像已是美日奉行多時的正常現象,但在台灣,這個制度的法源依據何在?憑什麼連當兵時就被規定退伍後要到什麼地方上班?沒有嘛!台灣沒有「職業運動法」嘛!在沒有任何法律配套措施下,目前的「選秀制度」也是球團剝削球員的利器,而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球迷和職棒記者,只不過是一味崇尚美日職棒,「詛咒乎別人死」的幫兇。


這一切一切,都是「六隊默契」在作祟,只要六隊達成共識,只要他們走出領隊會議的大門,就是「老闆說了算」,他們可以對叛將罰款、可以拒絕其他公司任用他人。嚴重警告中華職棒聯盟,在台灣職棒並沒有像美國職棒大聯盟一樣,獲得「反托辣斯法」的豁免權,所謂的默契涉嫌犯了《公平交易法》所不允許的「競業禁止」的聯合行為。


再回頭看看,職棒球團有尊重自己訂下的法令嗎?從選手合約來看,各球團必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續約動作,但有哪一隊不是在農曆春節前後才完成談薪動作?球員即使對自己的薪水不滿,也因為球季開打在即也無法替自己早做打算。


好好地建立該有的制度吧!


選手契約第22條規定:「下一年度之報酬如未經選手同意,不得少於上一年度之報酬70%。」但羅敏卿在2000年奪得總冠軍賽MVP後,隔年以球員兼打擊教練,被獅隊降薪50%,不久前,施昭同被牛隊降入「二軍」,也被減薪40%。


第8條(治療費)規定,球員因公受傷,球團應提供治療並負責費用,但就是有球員在比賽斷了手骨,球團完全不理睬,讓他自行就醫自己付錢,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些球團對自己訂下的合約,也是一再地鑽法律漏洞,一副吃定球員「你奈我何」的醜惡嘴臉,著實難以令人尊重。


點出這些問題,是在提醒中華職棒各球團,不要再以「長遠發展」、「時機未到」做為一切不做為或胡作非為的理由。這個聯盟一切舉措不合法或沒有法令規範的地方很多,請誠實地面對這一切問題,好好地建立該有的制度,不然遲早會被人唾棄為存在已久的「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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