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芝加哥唸書的
KENNY透過MSN問我:「胡志強夫婦出車禍了。」

在波士頓唸書的小賴、在台灣的好友葉子妹等人也在MSN暱稱或自己的布落格上為邵曉鈴祈福……

他們只是眾多人的其中之一,大家都在為邵曉鈴祈禱著。從這個角度觀察,台灣,或者說是台灣人,很有人情味。


我給KENNY的回應,讓他回了我一句:「你麻木了」。

我的回應是:「SO…」、「每天都在發生……」


麻木! 應該是吧,冷血?可能是。學新聞迄今20年,當了十幾年記者,情緒、個人立場太容易抽離,變得有點不像人,沒什麼人味兒。


新聞局長鄭文燦發表的一段談話,讓我覺得他沒有修過新聞學,不過恰恰為我「非人性」的反應提供答案。


蘋果刊血腥照 新聞局痛批  


【聯合報/記者黃雅詩李光儀楊芷茜/台北報導】


蘋果日報昨天以頭版刊登台中市長夫人邵曉鈴車禍血腥照片,新聞局長鄭文燦昨天怒批,此做法嚴重侵犯當事人的人格、隱私權,他已致電台北市府新聞處長羅智成,要求依法開罰。他強調,「如果北市府不予處理,新聞局就會介入處置。」 


台北市新聞處認為蘋果日報的作法涉嫌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將移送社會局處理,並將召開跨局處會議,從現行法令研擬有效的處置辦法。 


不過社會局負責的科長張婌文表示,若無具體檢舉,顯示兒童或青少年確實受新聞畫面影響,產生不當反應,社會局無法依法開罰。 


蘋果日報總編輯陳裕鑫則回應指出,鄭文燦的批評過當,蘋果日報不能接受。陳裕鑫說,蘋果刊登的該幀照片場合是在奇美醫院前、邵曉鈴送醫時的公開場合,並非封閉的場所,而且這起車禍是國人關注的重大車禍,蘋果日報處理的作法與過去相關車禍新聞差不多。




邵曉鈴出車禍與隱私權、人格權有關嗎?


當然有!她自身遭遇不幸,未對胡家以外的人產生影響,也非關社會或公眾利益,當屬私事有要求隱諱的權利。



中國人重禮儀,恐自身不堪入目,不尚以「吃相、睡相、死相」示人,邵曉鈴受傷慘狀不願示人,當屬人格權保障。




其傷後無自主行為能力,無力制止任何非主觀意願下同意的外在行為,此照片的侵犯行為慨然無疑。

 

既然可要求隱私等個人權利,胡志強夫婦車禍事件是私人事務應該也是可以確定的。所以我給KENNY的回應還有兩句:「與公眾事務無關,只不過他是公眾人物。」

 


我不是說大家關心胡氏夫婦,為邵曉鈴祈禱是錯的,只是想反應一個問題。大家又再度被媒體牽著鼻子走,龐大、浮濫的視聽資訊影響了大多數人的價值判斷。

 


事件成為新聞有幾個原則,重大性、影響性、臨近性、趣味性、罕見性和眾人關心之事……等等。


「萊鐸(Cory Lidle)開飛機撞上紐約大樓身亡」也是則交通意外,若以「家門口死了條狗,遠比紐約死了個人重要」的新聞原則來說,此事原與台灣讀者構不上什麼關係,是個可有可無的新聞。

 



但因為紐約雙子星大樓被兩架民航機撞毀的陰影尚在人心,此意外讓人誤以為恐怖攻擊事件再起,確也影響當日華爾街股市行情。再者,萊鐸是王建民的洋基隊隊友,因此事讓王建仔取消了原訂的記者會。兩大因素,使此事對台灣讀者來說,應該是有必要知道的新聞。

 



戴安娜王妃風華絕代,她私會情夫遭狗仔跟蹤以致車禍香消玉殞。這也是大新聞。雖然與英國王室以外之第三者沒什麼關係,但戴妃是全球知名公眾人物,是眾所關心之事,第二、王妃偷情到底是怎麼回事,更是眾所關心之事。

 



所以此事件雖與公眾事務無關,但為滿足閱聽人的「窺視心態」,全球媒體無不大肆報導,此新聞的商品成份遠大於本身的新聞價值,說得難聽點,戴妃的不幸被媒體消費了。

 


胡氏夫婦車禍事件與戴妃車禍事件相似,都屬個人事務,與公眾無關,不過因其為公眾人物才有新聞報導的價值,不同處在於前者鶼鰈情深,後者個人緋聞和王室內幕更引人注目。

 


說穿了,邵曉鈴退出演圈已卅年,若不是身為胡志強夫人,恐怕記得她的人不會太多,新聞媒體24小時的不斷報導,甚至製作專題節目請來賓分析,CALL IN節目請一堆人來閒聊,目的只在消費,而胡氏夫婦的不幸已淪為媒體的商品,對不認識邵曉鈴的社會大多數人來說,此事件只是提供大家討論、關心的話題。


台灣每天都發生了很多類似事件,爸爸酒醉撞死人後逃逸,連累女兒身亡,今年秋節小朋友在家門口烤肉,被醉漢撞死,其境遇之慘或甚於胡氏夫婦,但所得到的關心卻不足比擬。


「長白山上」、「親情」是我小時候每天必看的連續劇,趙長文、邵曉鈴、馬之秦都曾是我喜歡的演員。胡夫人遭遇不幸,在此為她祝福。但媒體浮濫的報導和社會普遍的討論,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呢?


同樣的角度,大家來思考一下「王建民現象」吧。



參考文章: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3611630.shtml



 批A司:

之所以懷疑鄭局長不黯新聞原理原則,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對於新聞媒體有管制權利的《出版法》 因有箝制言論自由之嫌,已於民國88年1月25日廢止。

所以對於蘋果日報諸多「不宜報導」政府沒有干涉或懲處權利。

言論既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政府本不宜也不應以國家機器力量進行干預,「宜」或「不宜」社會自有公論,輿論是所謂不合社會主流價值的最好剎車器。

兩三年前《蘋果日報》有「夜生活版」報導各種特種行業和黃色文章,「主婦聯盟」以孩童教育為由發起抵制運動,最後使該報屈服撤版、解散夜生活組編制,即是社會力量的示範之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man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