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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動口,小人動手」,看來已經動手的中華職棒,不太樂見自己的球員、員工當個君子。


哀莫大於心死,近來不太願意針對台灣棒壇諸事發為議論,除了棒壇諸多亂象僅為台灣社會百病的反射,不究根本難拯其疴,也有些對牛彈琴多言無益的無奈。而今舊調重彈,甘為口舌自凟的老生,實在是看不下去。


中華職棒針對林智勝作出懲處,「禁賽15場,罰金18萬」,其中針對「及林智勝事後在部落格發表不當言論影響聯盟形象之事」引用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第五條(註一)禁賽7場、罰金7萬元。


至於林智勝不服被驅逐出場及對裁判的粗暴行為,則引用第21章第15條,處以法條上載明僅次於「終身禁賽」的禁賽3場、罰金1萬元及禁賽5場、罰金10萬元。


很高興形象一向不太理想的中華職棒終於注重到這個嚴重的問題,遺憾的是,他們維護形象的方式使自己更加不堪。


第一,不合「比例原則」。

不服判決直接對裁判動粗,是僅次於放水、賭博,沒有運動精神的表現,不過也僅禁賽5場,寫部落格,發表所謂不當言論,卻要禁賽7場。由此觀之,中華職棒認同文字的殺傷力遠在肢體之上,發表不為執政者接受的言論,要比打裁判可惡的多。


第二,「罪不及妻孥」。
這是馬英九在2006年6月「駙馬」趙建銘涉案時,所發表的言論。他說趙建銘涉及犯罪,他的妻子陳幸妤、兒子趙翊安等,不應牽連,這便是「罪不及妻孥」。他也講過「萬方有錯,罪在朕躬」,是指領導者的自我責任。


中職所指「不當言論」是林智勝《大師兄的blog》由他的妻子執筆的一段:「事後第二波衝突,我只能告訴大家三壘審先挑釁。」此文既由林智勝的妻子執筆,聯盟若覺不當,應要求執筆人負起舉證、澄清等相關責任。為什麼是老婆說錯話,老公挨巴掌?難不成中職在刑罰上也是採「夫妻共同財產制」,聯盟的權力和罰責可以追究到球員或職員的家人?


第三、「釘孤枝」事件真相難明 
引起爭議的言論,據了解是4月4日賽後球員們私下抱怨傳出來的消息,有人說三壘審楊崇煇嗆聲要和黃俊中「釘孤枝」,黃俊中被激後說:「你不配碰到我的球衣」才脫衣攘臂,作勢要和楊崇煇單挑,也造成他被逐出場。


《蘋果日報》4月16日報導:「聯盟調閱緯來轉播帶子,認為裁判在第二波衝突中,執法並無不當。至於挑釁言詞,林智勝承認是聽隊友轉述。聯盟認為他的不當言論已影響聯盟形象」


聯盟此處採用的是「無罪判定」原則,當時緯來拍攝的角度是背對楊崇煇,只拍到突然衝動脫衣的黃俊中,卻沒有任何鏡頭或收音可以證明楊崇煇曾經出言挑釁,所以認定楊崇煇沒有挑釁。


至於黃俊中為什麼大跳脫衣秀?楊崇煇有沒有說什麼?我想,事情已鬧這麼大,兩造各執一辭,跟三一九槍擊案一樣,請李昌鈺博士回來也很難還清真相。


不能證明裁判挑釁,只能說林智勝夫人在部落格上用辭不夠謹慎,不能說她一定錯。這種案例在各家報社幾乎每天都在發生,一般都是以「更正」處置,補救的方法不被當事人接受才會走上法律途逕,控以誹謗、妨礙名譽等罪。


如今,真相既然不明,聯盟就要「當事人的老公」負起法律責任,在程序上未必能夠服人,其次,聯盟若要說此部落格文章有刻意污蔑或造成影響聯盟形象之嫌,只會讓人覺得太誇張,這些文字不過是情緒紓發,有任何惡意攻訐的嫌疑嗎?


聯盟處理方式的粗暴,顯露出他們的不負責任,畢竟事出必有因,不究事發根本,卻追究事後的枝微末節,就相關言論大肆搜捕,與林夫人觀感相同或是傳播類似言論者大所多在,聯盟「防言甚於防川」驟下重手想殺大師兄以儆猴,只會激起更大的反效果。


為保官位,聯盟一向不敢得罪球團,林智勝一案既已鬧大,血滴子也不得不迴向自人做個交待。


在不平球迷的蒐尋下,楊崇煇在2006年在同僚部落格留言回應「我下週去屏東修理他」和今年4月8日在部落格上以「釘孤枝@大胖」為名留言:「原來這社會沒有公道!沒有真理!只有盲目和謠言,你有贏球壓力,打人可以理解,我有經濟壓力,搶銀行可以體諒嗎?告訴球迷,我4/8台中執法!票房一定爆滿,販賣部可以賣雞蛋了……」


9日聯盟緊急開會,楊崇煇又因在個人部落格不當發言,記大過1次,降二軍3個月,估計減少20萬元的執法收入。聽說,直至林智勝懲處確定前,聯盟還考慮將他開除。


楊崇煇在2006年的發言有「濫用公權力」之心,的確不妥當,2008的留言,只是單純的就事件紓發情緒,沒有明顯的失言,但他的身份和發布時機過於敏感,只能說不適合和愚蠢,但聯盟可以就此對他下殺手嗎?


第一、「法律不溯既往」,爭議事件發生在2008,卻去追究2006年的往事,在法理上、邏輯上都說不過去。
第二、2008年的留言時機、身份確為不當,但未存有惡心,罪不至死。
第三、是我要強調的,布落格是個人的私領域,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必接受任何人的監管,也沒有任何單位可以理由氣壯地去懲處他們不認同的文字,包括國防部對軍人、教官。


《聯合報》4月15日的報導讓我覺得很遺憾,也讓我覺得不得不出來發聲


「聯盟賽務部主任同時證實,暴龍隊一位翻譯在個人網誌批評聯盟,日前已接受約談,「他坦承發言不當,處分待討論。」


賽務主任表示:「尊重言論自由,但對自己的發言要負責。」他強調,網誌為匿名,不過當事人接受調查時均坦承由自己執筆。


賽務主任說:「聯盟沒有箝制言論的想法,不過大家都是聯盟的一分子,有正常申訴的管道。」聯盟秘書長李文彬認為,球員、教練甚至領隊、老闆都是聯盟的一員,不能在球場外以個人名義汙衊聯盟,聯盟都可依此開罰。


瑞宸曾於2001~2003服務於中華職棒公司,也曾在部落格以個人名義發表若干疑為汙衊聯盟的言論,既然中華職棒警備司令部想整肅異己,我也做好被懲處、挨告的準備了。


附註:2008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

第五條「球員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當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金一至十萬元、停賽一至十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以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十四條「凡遭裁判驅逐出場(不含投出頭部觸身球遭勒令退場之投手)之人員,處罰金一萬元,並應立刻離開場內,不得停留於球員休息室及著球衣觀眾席上,違者處罰金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於主審告知球團總教練後五分鐘內尚未離開者,加重處罰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於禁賽一至三場。凡遭禁賽之人員亦須遵守上述規定,但得以隨隊參與賽前練習,一旦練習完畢應於開賽前離開場內,違者依相同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球團隊職員在比賽期間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言語侮辱行為,處罰金兩萬,並得禁賽一場;如有粗暴行為,則處罰金五萬,並得禁賽三場;若有毆打行為產生則處罰金十萬,禁賽五場。情節嚴重者,得處永不得參與本聯盟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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