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斗膽改寫不具名大律師來稿,文責小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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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倪敏然、連宋訪中國和任務型國任選舉之後,下個月最熱門的話題和新聞是什麼?如果沒有另一個名人自殺、劈腿或疑似被詐騙或嫖妓,我們應該可以合理的推論「勞退新制」將是下一波最火熱的話題。

勞退新制在7月1號以後將正式上路,這個新制度和許多人發生密切關係,只要你是領公司薪水,要看老闆臉色的人,應該就會和這個東西「發生關係」。什麼關係?眼睛睜大點,就是「錢」啦!這個新制度將密切地影響到你退休之後可以領到多少退休金,這個重要了吧。

球員算不算是「勞工」?

相信現在有許多在社會上打拼的人,正為了究竟要選擇舊制還是新制在傷腦筋。如果問起這些打球的職棒球員什麼是勞退新制,可能一問三不知,沒有多少人知道個所以然來。(據了解,職棒記者也是蝦米攏嘸知)

規定要集中住宿,凌晨1點要晚點名,每天下午2點半要集合準備搭巴士上班,遲到了都要罰錢;比賽時被三振、失誤要罰錢,表現不理想年底要扣薪水; 球季結束後可能因為「不符戰力需求」、「x@#$^&…」因素,老闾叫你回家吃自己;想要轉隊還得有球團發的「離隊同意書」。

先不管上述部分狀況有沒有妨礙球員的「就業權」?是不是違憲?你覺得職棒球員有沒有必要「看老闆臉色」,他們算不算是勞工呢?

如果是的話,那職棒球員是否適用「勞退新制」?職棒球團是否應該就從今年的7月1日起,依法按月提撥每名球員薪資的6%,做為他們的「退休準備金」?

如果「職業棒球選手合約」是受勞基法規範下的勞動契約,在勞動條件方面,職棒球員的權益就應該受到勞基法保護,同時適用「勞退新制」的規定。

球員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現在中華職棒聯盟的選手合約採「1年1簽」的方式,屬於「定期契約」。可是依照勞基法第9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以後,如果另訂新約,而其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天,新舊契約間中斷沒有超過30天的話,應該視「不定期契約」。

在這種情形下,依照勞基法第10條規定,在「定期契約」合約到期3個月內再再度簽訂新約的話,勞方在前後合約的工作年資就應該合併計算,如果勞工選擇新制的話,舊制的工作年資仍然可以保留,在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條件的時候,依退休或資遣的平均工資,發給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雖然目前各職球團沒有就球員是否是「勞工」這個命題表態,但不代表他們沒有審視過這個問題,據側面消息透露,某球隊去年底釋出球員時,曾給他們一筆高達百萬元的費用,這筆錢的名義目前尚未查證清楚,可能是慰勞金之類的,但如果球員不是勞工,球團為什麼要在把球員「幹掉」的同時,再給他們一筆錢?這筆錢,算不算是資遣費呢?

新制對球員較有利

如果職棒球員是勞工的話,那他們理應適用勞基法而受這項法律到保護,以職棒球員的工作性質來看,他們顯然適合選擇「新制」,因為一旦選擇勞退新制,就可以擁有個人的「退休金專戶」,即使轉到其他球隊或是將來不打職業棒球,改吃其他頭路,他的個人退休金帳戶都可以帶著走,讓新老闆繼續把每個月6%勞退準備金,匯入這個戶頭。

相較於其他行業而言,運動職場歲月短暫的球員們,如果可以選擇新制的話,退休金將不再看不到也領不到了。

職棒勞資將遭受大衝擊

一旦上述狀況成真,台灣可能出現「有退休金可領的職業運動」,我所知有限,不能確定是不是「台灣第1次,世界都在看」(註),但是對於職棒球團來講,不可避免地又要多出一筆支出而大幅提高他們的經營成本,這對部分捨不得花錢,錙銖必較的職棒球團來說,絕對是個要命的打擊,更令他們在相關人事、硬體、制度的付出上,找到更有力的逃避理由,新一波的「共體時艱」是可以預期的。也因如此,至今似乎沒有人敢去碰觸這個問題,深怕影響到好不容易才回春的職棒運動。

如果前面提及這麼多的如果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對於職棒球員而言不啻又多了一層退休的保障,但是如果不在「勞退新制」推動之前正視和釐清這個攸關基本權益的問題,趕緊思考因應對策,一直拖到事情發生了再來解決,那麼職棒球團和球員雙方面的權益都有可能受到更大的衝擊和傷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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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HIT職棒迷》雜誌主編許詠翔,透過MSN並引用該刊2006年二月號李大姊淑芳所撰日本職棒專欄,指正日本職棒有類似制度,節錄如下:


事實上打從1964年起,日本野球機構就有採行所謂的年金制度,其間當然也有經過幾次的修正。而根據年金規則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年金制度的實施對象是「在機構內服務的所有從業人員,都適用於這個制度。但是在機構內工作的職員,並不屬於此規定所稱的從業人員!」而在場上打球的選手就是符合該項規定的「從業人員」。

在日本的國民年金法裡頭,職業棒球選手雖是屬於自營業者,但因為有參加野球機構所舉辦的比賽,因此得以被視為「從業人員」而加入年金制度。除此之外,監督、教練以及裁判也都適用這項規定。
至於領取年金的資格是必須「服務」滿十年以上,給付的額度也必須視在籍的年數來決定。而依照現行規定,待10年者可領取113萬3千元,11年者可領取118萬9千元,也就是每多1年就增加66000元,以此類推,但15年以上就一律是領取最高額度142萬元整。55歲起就開始給付,是屬於終身年金制度。

而已擁有年金授與資格者,在「獲得年金營運委員會認可為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領取所謂的暫渡金以取代年金。而像這樣的情況與其說是未來的保障,倒不如將它視為是必要時的臨時預備金。例如選手在引退時剛好面臨要繳納前一年度的稅金,那這個時候這筆錢就可以派上用場。此外,即使在籍年度未滿,也會針對一年到九年的年數,支付不等的退休金。

至於選手本人需負擔的金額,第一年到第三年是71000日圓、第四年到第六年是95000日圓、第七年到第15年是12萬日圓,到了第16年之後就不必再負擔任何費用了。
而這筆費用每個月會由選手的薪資當中扣除。如果光從負擔金額的比例以及給付條件來看,職業棒球界的年金制度真的是要比一般人來得優惠許多。
不過近幾年來由於經濟情勢的轉變與國民年金的改革,使得現行制度能否繼續維持下去,變得相當微妙。日本野球機構廣報部長下田邦夫表示,他覺得日本職棒選手的年金制度,其實跟一般企業沒什麼兩樣,因此短時間之內應該是不會有太大的改變。而坦白來講,現行制度的最高給付額142萬日圓,其實真的也高不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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